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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将迎重大利好






[日期:2016-02-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会议,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介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2月24日,国务院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加强文物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该文件经过进一步的修改审定后,不久将正式发布。通过会议介绍,及对记者提问的回答,记者明显感到即将出台的文件将给文物工作带来重大利好。

    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相结合

    顾玉才介绍,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出台一些硬性的措施,包括把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相结合正式写入文件。

    文物工作的16字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着重的是抢救。经过多年的努力,文物保护的状况已经得到了一些改善,而预防性保护的难题便凸显出来。顾玉才形象地说:“就好像人要增强保健一样,不能总是等到生病了才动手术开刀。”

    他介绍:“我们做过调研,包括馆藏文物在内,放在库房里的文物并不是万无一失,50%的文物面临着腐蚀危险。”而对于不可移动文物,文件强调要加强日常养护,不能把小病养成大病,要重视岁修,减少大修。

    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即将出台的文件提到“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论是否调离、提拔、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文件首先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不仅提出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而且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文件还明确了文物保护工作没做好的相关人员该怎样追究责任,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使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强调“对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追究。

    顾玉才还指出:“对于现在正在修改的《文物保护法》,我觉得国务院文件里面一些很好的硬性措施应当纳入进去,那样追究力度会更大。”

    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办法

    文件提出要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办法。

     顾玉才说,这些年,一些文物密集区地方政府和百姓反映,由于文物保护的限制和要求,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他举例指出,比如不能引进工矿企业,不能种深根植物,保护区内外居民的生活水平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又如私人产权文物在维修的时候,按照文物保护原则要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做法,保护维修的成本必然增加。“这些为文物保护所作出的牺牲、多作的贡献,是应该得到补偿的。”他说,“原来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政策性规定,这次文件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支持社会资金依法参与文保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近些年,社会力量参与低级别文物保护的热情越来越高,一些地方也做了文物领养、认养的探索,取得一些成效也出现一些问题。这次文件提到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是否有具体规定?”

    顾玉才介绍,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入,因而国保、省保的保护状况相对比较好。但是对于一些低级别的,尤其是10多万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还有60多万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文物,保护投入很少,保护状况极差。“针对低级别文物保存状况差、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吸引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参与,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他说。

    针对探索中曾出现过对文物不当利用甚至危及文物安全的例子,顾玉才表示:“下一步,国家文物局会出台一些具体操作办法来规范,坚决避免在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损害。”

    他表示,社会力量参与有两条硬杠杠:一是程序公开,不能暗箱操作,即便是低级别文物,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保护,也要对社会公示,通过正常竞争的方式获得这个权利。二是依法,要依法对文物进行维修,按照现行《文物保护法》的要求,维修方案要经过批准,为了利用可以有一些适当改变,但是必须依法批准;如果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不得作为企业资产来经营。(原文刊于《光明日报》2016年02月27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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