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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址类遗址保护的探索与思考






[日期:2016-05-09] 来源:网络  作者:张明皓 [字体: ]

 

      在我国光辉灿烂的文化艺术宝库中,瓷器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历史悠久、内涵丰富,集中体现着中华民族的审美爱好和性格特征,是我国的文化象征。而窑址作为古人生产和制造瓷器的工作场所,则是承载这一历史的文化载体。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的窑址在遭受自然侵蚀的同时也遭到越来越多的人为破坏,它们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本文通过对部分古窑遗址保护规划的研究,并参考其它相关规划,试图对窑址这一类型的遗址保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总结、探讨和反思。

      1.窑址类遗址保护的现状
      截至2006年,我国共颁布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351处,其中古遗址总数约占1/5,古遗址在每批名单中所占的比例也呈现出递增的势头,这表明国家对遗址保护的重视程度在逐渐加大。窑址类遗址作为大型古代手工业遗址的代表,其重要性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目前,国保单位中的窑址类遗址共40处,占古遗址的比例约7.9%。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在这40处中,仅有少数几个窑遗址已出台或正在制定相关的保护规划,其它遗址遭人为或自然破坏的状况仍然十分严重,如上林湖窑址、龙泉窑址、禹州窑址、汝州窑址等均数次遭人为盗挖。值得注意的是列入国保单位的窑遗址命运尚且如此,其它数量众多且尚未列入国保单位窑遗址的命运也可想而知。 因此,古窑遗址的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

      2.窑址类遗址保护的特殊性
      相对于列入国保单位中其它类型的遗址来说,窑址类遗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遗址遗存较为丰富
      由于瓷器烧制的技术与火候难以掌握,因此在烧制时会产生较多的次品与废品,同时烧制时使用的匣钵也被废弃,经过日积月累这些废弃物便大量堆积在窑址的周边地区,形成堆积层。堆积层覆盖在窑址的四周,埋藏较浅,便于考古工作的探查,相对于城市遗址类埋藏一般较深、不易探查的特点,窑址类遗址的可识别程度相对较高。
      其二,遗址分布相对密集
      由于瓷器烧制的原料较为特殊,且烧制的环境与工艺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在某一片适合烧制的地区可能会集中分布数量较多的窑址。
      其三,窑的区域类型比较复杂
      城市遗址的研究对象较为单一,而窑址类遗址研究对象的类型十分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陶瓷的时代跨度较大,差异显著。由于我国文化历史悠久,各个时代审美情趣的差异使陶瓷的类型变化较大。早在新石器时代,我国就出现了彩陶与黑陶,陶器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占据主体地位。原始瓷器在秦汉时期开始出现,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在唐宋年间白瓷和青瓷成为当时的主流,到了元明清三代青花瓷逐渐为人们所热衷。其次,同一时期不同地域的陶瓷类型也有较大的差异,这一特点在宋、辽、金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一时期有汝窑、官窑、哥窑、定窑、均窑、耀州窑、吉州窑、龙泉窑、磁州窑、建窑等多种瓷器类型,其中有的同属一个谱系,有的则差异相对较大。窑遗址是瓷器的文化载体,瓷器的复杂类型也就决定了窑遗址时代差异与区域类型的复杂性。

      其四,人为破坏愈演愈烈
      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收藏品市场也日益火爆,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转向了瓷器的收藏。受到利益的驱动,加上窑址堆积层丰富便于盗挖者识别的特点,窑址遭人们盗挖的现象十分突出。 新闻中也不断传出窑址遭盗挖的消息。如河南汝州张公巷窑遗址2003年遭盗挖,长沙铜官窑遗址2006年遭盗挖,福建建窑遗址2004年遭盗挖等。对于城市类遗址,由于没有利益的驱动,人为的有目的的盗挖则相对较少。窑址的盗挖不仅盗窃了重要文物,而且破坏了窑址内部的文化层,给今后窑遗址的研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窑址类遗址保护的探索与思考
      由于窑遗址具有区别于其它类型遗址显著的特殊性,因此可以将其当作一个类型来加以研究。对于窑遗址的保护规划工作,也有很多方面值得深入探讨与反思。
      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直是保护规划的核心问题,窑遗址的保护规划也不例外。在大窑龙泉窑保护规划制定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批准范围的划定与批准
      国务院2003年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完成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四有”工作。在制定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规划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是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中没有规划设计单位的参与,同时在划定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以后,报请浙江省政府又迟迟未能获得正式批准与公布。文物主管部门单一划定的范围带有一定的局限性,缺少对文物本体之外环境的关注,同时在划定范围后又没有及时公布,缺少相应的法律效力。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应由文物部门牵头,协同地方的各个有关单位,在规划设计单位的参与下,最终确定窑遗址的保护范围。在范围划定之后,要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批准,使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使遗址得到有效保护。对于由文物保护部门划定、已经获得正式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要重新评估其保护范围的有效性,修订后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窑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划定时应针对不同的对象。对于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和其实施条例中已有相关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窑遗址中的文物本体是指窑址及其生产瓷器的场所,即窑址及手工作坊遗址等。在保护范围划定中,要使窑址、手工作坊遗址与保护范围边界间距恰当,部分重点窑址要考虑其所在的地形环境,保护范围的边界要适当外扩。窑址中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则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地下窑址的可能分布区、遗址周围的环境风貌、当地的经济情况等。其中,还要特别注意窑址周边的现有遗存,包括交通方式、交易场所、古村落遗存等。交通方式、交易场所的遗存反映当时陶瓷的交流方式与对外关系,而古村落遗存则反映了当时窑民的生活场景,这两方面内容都是窑遗址文化遗存的有益补充。
      保护范围内是否分级
      一般来说,大遗址的保护范围面积都相对较大,因此多数都在保护范围内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中也明确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情况相对特殊,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仅有为数不多的3处窑址经过考古发掘,其余约40处窑址仅探明了位置,其它具体情况则不太清楚。根据这种情况,在保护规划制定的初期,我们将这3处窑址划为重点保护区,其它则划为一般保护区。但是,考虑到区别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依据之一就是是否具备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而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范围中尚有大量窑址的情况不明,无法判明其确切价值。因此在后期修改保护规划时,我们没有对保护范围进行分级。今后在经过具体的考古发掘,有了确切的评判依据后,可以对保护规划进行进一步修订,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边界的可操作性边
      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边界在图纸上很好表示,但是如何将其准确落实到实际中,这就牵扯到一个可操作性的问题,在丘陵、山地地区这个问题尤其突出。大窑龙泉窑地处浙西南的山区,遗址区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采用界桩的方式来划分其边界,这种方式也有其利弊。图纸上界桩相连成为一条边界,在总图上易于区分遗址区的内外。但是,图纸仅是一个二维的图形, 落实到三维的具体地形中如何操作?在三维地形中具体操作的准确度如何?多数规划中边界采用文字描述的形式,如沿某某等高线南向延伸20米,这种方式在具体操作中的准确度也值得考虑,等高线是看不见摸不到的东西,实际操作中工人如何能识别这条等高线?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能否在规划中引入相对高度的概念。在规划时,先确立易于识别的一个三维坐标原点以及几个固定的坐标点,其后以这几个点为依据,引入相对高度,确定边界的三维控制点,然后将三维控制点相连形成边界。 这样做可以较为准确的控制边界的形状,同时由于高差较小易于工人实际操作中的感知与测量,操作的准确度也能大大提高。当然,这一方法需要大量细致而有效的前期调研工作,其操作的可行性也有待今后的进一步研究。
      制定保护规划中需要重视的几个方面:
      必须重视基础工作
窑址的特殊性和类型的复杂性决定了在规划中必须重视基础工作。基础工作包括基础资料的搜集与整理、遗址现场的调研评估,以及对窑址的历史价值、工艺价值和利用价值进行评估的工作。由于人为破坏严重以及保护不得力, 窑遗址的现场一般都较为散乱,因此,在现场调研中必须对重点窑址进行深入探查,查明现状,如窑床走势、风化损毁情况、人为盗挖情况等,对于一般窑址也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工作,列表显示其所处位置、出土文物、考古发掘、具体损毁情况等,以供今后的不时之需。前文已提及瓷器的类型十分复杂, 因此在搜集基础资料的同时有必要研究该窑所属瓷器的类型以及该窑与其它窑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其烧制的来龙去脉、区别于其它窑的显著特点,以及对其它窑的影响等。只有踏踏实实的完成基础工作,才能对该窑的类型与特点、历史底蕴,以及遗址区内窑床的分布情况与现状做到心中有数,以利于下一步规划的编制工作。

即将被吞噬的桂平窑址

      必须重视环境的整体保护
      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西安宣言》中强调环境对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重要性的贡献。“除实体和视觉方面含义外,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过去的或现在的社会和精神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利用或活动,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它们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以及当前的、动态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背景”。环境对瓷器的烧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为瓷器的烧制提供了原料、燃料以及烧制的场所,同时也为周围的窑民提供了居住的场所, 可以说环境与烧制瓷器各个环节与要素的关系都是十分密切的。大窑龙泉窑遗址四周环境良好,琉华山为瓷器的烧制提供了原料和燃料,大窑溪蜿蜒数里提供了水源,大窑村依山而建是古代窑民居住的场所,这样就构成了独特的山、水、窑、村共生的自然风貌,同时遗址区内还遗存有一条砖石小道,作为古代大窑及附近区域瓷器外运的重要通道,它见证了古代遗址区内生产与生活的场景,是环境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窑遗址周边环境整体保护的价值在于它不但可以展现给人们一个瓷器烧制的环境氛围,而且还可以将与窑遗址价值相关联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景观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使其周围的历史信息达到最大程度的整合。

      必须重视瓷器烧制传统工艺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窑业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烧制瓷器的传统工艺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方面由于周围环境的因素使传统工艺受到了巨大的破坏,如窑址周围取土点的消失使原料来源匮乏,林木缺乏影响了传统燃料的来源,环境污染使水质发生变化等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传统工艺价值的认识,在保护规划中往往对有形的文物本体保护加以重视,而忽视了对无形的传统工艺的保护。因此,在保护规划中有必要将瓷器烧制的传统工艺上升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将其作为窑遗址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加以保护,最大程度的提高传统工艺的历史地位,使其得到有效保护,以免陷于失传的境地。
      必须确立相关管理机制
      大遗址由于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往往由众多行政部门齐抓共管,窑遗址也不例外,一般会涉及到文化、林业、城建、交通、旅游等相关行政部门,部分窑遗址还可能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县、市。在这种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的机制下,办事效率十分低下、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对于窑遗址的保护与管理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成立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一方面加强对遗址区的管理与保护,另一方面负责协调各个县市、各个行政部门的工作,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以避免管理的盲区。同时管理机构的人员相对稳定,各人分工明确,业务相对独立。对于面积较广的遗址区,还可以设立分片、分区域的管理站,由遗址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负责日常的保护、监测等工作。最终,建立明确的管理机制,使其成为窑遗址保护全过程的主持者和监督者。

      保护工程的探索
      由于窑址数量众多、覆盖范围广加之部分窑址情况较复杂,因此有必要将窑址的保护工程作为一个专项的系统课题来加以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及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才能使窑遗址能够得以切实保护。其保护工程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保护工程应有针对性   窑址由于数量众多,价值高低不等,因此多数窑址可采用回填的方式加以保护,对部分有突出价值的则需要重点保护。 保护时要考虑其所处的小环境,如周围的地理地质、当地的环境气候、窑址的遗存与损毁状况、匣钵的堆积情况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做好保护工程。
      (2)保护工程应有合理性   由于窑址所处地理环境的不同,以及瓷器烧制传统工艺的差异等特点,保护工程不能生搬硬套其它地方遗址的保护方式, 应具有适合当地情况的合理性。如我国传统的瓷器烧制方式分为龙窑和馒头窑两种,龙窑依据山形,产量较大,多用于民窑,而馒头窑讲究少而精,官窑多采用这种方式。因此,根据窑址的具体分布特点,采用不同的点状或条状形式来加以保护。
      (3)保护工程应有有效性 窑遗址保护工程应防止人为的破坏,同时降低遗址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作用,从这一点上来考虑,保护工程应具有有效性。这也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如采用何种方式才能将盗掘者阻在遗址区之外?在堆积层的栈道上,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有效控制游人捡拾瓷片?采用何种方式,才能有效防止遗址表面的风化速度?处于山谷地段的窑址,如何有效的做好防水、防洪措施?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古窑遗址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弘扬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古窑址的保护是一个长期而艰巨、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同时它也是一项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课题,需要多专业、多部门的人员通力合作加以探讨,并不断的进行反思与总结,从而摸索出一条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使窑遗址的保护切实可行,给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添上浓重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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