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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行业标准 今后艺术品拍卖要挤水分






[日期:2010-07-28]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徐晓敬 [字体: ]

亟需规范

    施行首部行业标准意义重大

    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作为拍卖活动中的一个种类,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始于1993年。在近20年的时间里,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影响力正在逐步扩大。

    但不可否认,一直以来,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也广受诟病,存在许多乱象,可以说是亟待规范。

    正如一场及时雨,今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为改变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现状提供了难得契机。

    这是我国拍卖业出台的第一部行业标准。这部《规程》从2007年开始起草,到正式出台用了3年的时间。

    作为我省唯一一位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刘志坚曾经参与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起草与修改工作。

    他介绍说,《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结合文物艺术品的拍卖实践,对拍卖程序中拍卖标的征集、鉴定与审核、保管、拍卖委托、拍卖图录的制作、拍卖会的实施、拍卖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拍卖档案的管理等主要环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便于拍卖企业直接依据该标准开展经营活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他认为,该《规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拍卖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保护相关交易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逐渐走上规范化、标准化之路,从而推动行业整体得到健康发展。

    比如,《规程》规定:拍卖标的征集,一般包括常年征集和定向征集两种方式,文物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文物拍卖资质相符。

    鉴定与审核程序为: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作进一步鉴定的,可依法进行鉴定。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

    《规程》还以附录形式提供了委托拍卖合同、竞买协议、委托竞投授权书、成交确认书等4项重要的法律文书范本,为相关当事各方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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