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鼓励民间投资文化产业的新政策
2013/11/25 18:08:37

京政办发〔2013〕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盘活文化资源、创新文化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巩固提升首都全国文化中心地位,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主导行业,发展内容创作、交易传播等重要环节。引导民间资本在设计服务、广告会展、动漫网游等创意主体行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品牌化运营。促进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和机构在增加投资、引导消费、扩大出口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二、放宽企业工商登记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要求,放宽企业工商登记条件。允许将改造后的旧厂房、仓库等作为文化创意企业的注册经营场所。以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的文化企业,出资比例可由出资各方自主约定。
    三、加强政府服务保障,加大政府资金支持。研究落实文化创意产业规划用地类别,编制重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用地规划。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民营企业举办文化、体育及会展等大型活动创造条件。统筹100亿元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贴息、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基金设立、采购文化产品与服务等方式,支持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发展。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转制后的文化企业可依照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免征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退(免)税等政策。支持专业化的民营文化创意企业以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机构、文化体育设施运营管理。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文化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及市级重大文化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生产服务。支持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承办或参与重大文化活动。
    六、鼓励民间资本改造存量设施资源。支持民间资本将既有礼堂、剧场、影院、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老旧商业设施等存量设施资源,改造为鼓励类文化设施。按照其改造规模和功能,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资金补贴。剧场类改造项目补贴金额为改造总投资的30%,其他类项目补贴金额为改造总投资的20%,但单体改造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鼓励民间资本新(配)建文化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建设集多主题文化娱乐、商业、餐饮于一体,聚观演(影)、购书、健身、艺术品展示与交易等多种功能的文化消费综合体。对新(配)建文化设施,按照新(配)建的规模和功能,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为新(配)建文化设施总投资的30%,但单体新(配)建文化设施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共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投资各类新型孵化、研发、知识产权服务、展示交易等共性服务平台。支持民间资本建设文化物联网体系,把传播载体、创作人才、文化内容、消费受众有机联接起来,通过以奖代补或补贴等多种方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资助民营企业申请著作权、专利、商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市)级新技术、新产品、文化成果的认定及创意成果的转化,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支持。
    九、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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