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
2019/12/22 12:50: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本法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而进行的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为实现上述经营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活动的集合。
前款所称经营性活动的类别包含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资讯信息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等。
      第三条【发展方针】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规划发展】国家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发布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促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第五条【文化创新】国家鼓励文化产业内容、技术、业态等方面的创新,营造有利于涌现文化精品和人才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国家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负责本领域文化产业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地方网信部门、地方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地方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负责本领域文化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组织】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设立文化产业全国性行业组织。
      文化产业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融合发展】国家鼓励文化产业与科技及其他国民经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拓展文化产业发展广度和深度,发挥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区域发展】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区域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区突出特色、体现差异,保护文化生态,鼓励东部地区同中西部地区开展文化产业合作和帮扶,支持文化企业在西部地区投资文化产业。
      第十条【合法经营】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内容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不得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吸毒和教唆犯罪,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作生产
      第十二条【创作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创作自由,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创作生产和提供健康向上、品质优良、种类丰富、业态多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创作】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创作以下优秀作品:
      (一)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瓷网.中国——陶瓷历史文化资讯网站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